西安地质调查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文件
西地调发〔2008〕102号
关于印发西安地质调查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心各部门:
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要求,中心制定了《西安地质调查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附件:《西安地质调查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简称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中心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心博士后工作站与高校或相关科研院所流动站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和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人由中心领导担任,成员由中心领导、总工程室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等组成。办公室挂靠人事教育处,由专人负责。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出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有关事宜;
2.负责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与出站考核、在站期间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3.负责组织进行博士后合作导师的遴选与博士后科研工作指导小组的组建,会同中心确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具体福利待遇,会同物业管理处落实博士后研究人员住房等事项;
4.负责组织向国家博士后基金会申报博士后基金项目;
5.负责与流动站、省博管办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与协调等工作,负责协调中心内部相关部门博士后科研、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总工程师室负责博士后研究项目的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制定博士后工作站科研计划;
2.负责组织博士后科研项目立项、实施方案论证,落实科研经费,研究过程检查,成果考核等;
3.会同办公室遴选博士后合作导师,博士后进站专业考评与出站考核等;
4.办理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六条 博士后所在业务处室负责提供博士后科研工作条件,配备博士后科研工作助手;配合办公室、总工程师室遴选博士后合作导师,组建博士后科研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政治思想工作,日常行政管理及年度考核等。
第七条 物业管理处负责博士后公寓管理,提供住房及必要的生活设施。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条件与专业
第八条 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1.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在国内或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研究方向与中心主导专业相同或相近;
3.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敬业精神,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任务;
4.能够全脱产在本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方向主要有:基础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灾害地质等领域需研究解决的专业问题。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项目主要以中心承担的计划项目为依托,由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合作导师及所在单位共同选择拟定。
第四章 博士后进站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本站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职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本站提交其工作单位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博士应提交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办公室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
1.《博士后申请表》;
2.两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推荐信;
3.工作单位或博士学位培养单位出具的证明;
4.博士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
第十三条 办公室会同总工程师室、相关业务处室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考核,按照工作需要、择优招收的原则初步拟定博士后研究人员人选,由中心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本站与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分别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由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合作导师及相关部门共同填写《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由本站及流动站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需上报陕西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的材料如下(各材料均一式4份):
1.《博士后申请表》;
2.两位本学科领域内的专家推荐信(含本人的博士生导师);
3.工作单位或博士学位培养单位出具的证明;
4.《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5.《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6.《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原件和复印件;
7.《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原件和复印件;
8.《博士学位证书》和《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
9.《博士生毕业鉴定》复印件;
10.《体检表》原件及复印件;
11.《身份证》复印件;
12.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13.有子女者提供《子女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后两项在配偶和子女随迁落户时需要。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本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二年,如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一定时间在流动站工作。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可提前出站(在站时间不少于21个月)。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申请博士后工作期限时,经本站与流动站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并须报陕西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本站和流动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工作协议,按科研计划开展工作并完成科研任务。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完成研究项目开题报告,进站一年提交阶段科研工作总结,在站期间应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其中SCI一篇)以上学术论文,申请出站时应提交出站报告和科研项目报告。
第十八条 工作站和流动站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期中考核及出站评审。年度考核由博士后所在业务处室负责,考核结果报办公室审核归档;中期考核和出站评审由办公室牵头,会同总工程师室、博士后流动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与评审结果归入博士后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站与流动站研究,按退站处理,同时报陕西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1.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对承担的研究项目未提交开题报告的,或开题报告经专家评审认为不可行,未通过的;
2.博士后研究人员无故离站一个月以上或因病、因事请假累计半年以上;
3.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表现不适宜继续在本站做博士后工作的。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得中途擅自离站或退站,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等。如因工作需要,经本站和流动站批准,可安排博士后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按照国家评聘技术职务和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可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
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经费和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由科研经费、管理费及日常经费(博士后工资福利费)等组成。博士后科研经费由中心承担的项目经费或中心主任基金支出,纳入中心地质调查和科研项目管理;博士后管理费(支付流动站的管理费、专家评审费和指导老师津贴等)纳入办公室年度预算;博士后工资、基本医疗及生活补贴等费用由中心确定统一标准,纳入所在业务处室年度预算;博士后公寓及其设施的购置、维修等费用纳入物业管理处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支付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博士后待遇,具体数额及支付形式按《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约定执行,若博士后与配偶两地分居,为其提供每月300元生活补贴,一并由所在业务处室支付;若博士后与配偶、子女同来西安,中心协助其配偶联系落实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作站支付流动站的管理费和专家指导费,由办公室按《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办理;本所博士后合作导师津贴由办公室支付,标准为300—500(元/人•月)。
第二十五条 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可入住的博士后公寓,房内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博士后在办理进站手续时在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博士后期满办理出站手续时同时办理住房及设备等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国家及中心规定的各类假期。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中心职工的其他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考核与择业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时,本站与流动站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为:
1.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2.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按照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对出站择业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未约定的由中心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双向选择。办公室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办理博士后出站手续,需上报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的材料如下(各材料均一式4份):
1.《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申请及评审书》;
2.《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成果评议书》;
3.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成果报告;
4.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工作总结:
5.《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6.《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须附接受单位的接受函);
7.《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
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获得博士后基金者交一式2份)。
第八章 博士后研究成果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的研究成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其归属原则是:
1.本站出资完成的博士后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归本站所有;
2.本站和流动站共同出资合作完成的博士后研究项目,或流动站有前期阶段性成果转让的研究项目,双方约定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3.本站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成果属中心技术机密,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中心的有关要求,保守技术秘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本站工作期间,发表与研究成果相关的论文或进行学术交流应事先经本站合作老师同意,相关论著应注明博士后研究人员与中心的隶属关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报陕西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本站办公室负责解释。
